艦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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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艦艇:
一級:航空母艦、兩棲攻擊艦、戰艦、巡洋艦、核潛艦
二級:驅逐艦、護衛艦、潛艦、大型登陸艦
三級:大型導彈艇、反潛艦、掃雷艇、中型登陸艦
四級:小型導彈艇、魚雷艇、炮艇、小型掃雷艇
五級:登陸艇
輔助與支援艦船:
一級:一萬噸以上
二級:一萬噸以下,一千噸以上
三級、四級、五級:一千噸以下
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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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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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成立時沒有統一授予艦艇舷號。由各部隊自行編排。
華東軍區海軍的護衛艦舷號編為6**→8**;
中南軍區海軍的護衛艦為3-1**;
青島水警區的為5**;
旅順水警區的按艦名編號。
1961年版舷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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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7月30日海軍通知所有海軍艦艇船隻均統一授予舷號。海軍三級以上艦艇的舷號改由海軍統一編排授予三位數數字代碼:
1XX:潛艦、魚雷艇
2XX:驅護艦、反潛艦
3XX:掃雷艦、登陸艦
5XX:護衛艇
1974年1月西沙海戰都是這種舷號規則。
1974年版舷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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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0月海軍統一調整舷號規則沿用至今。
1978年11月18日公布《海軍艦艇命名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艦船在入役時會按照既定規則塗刷舷號,但取消艦名。1986年7月8日修訂《海軍艦艇命名條例》,既使用舷號也使用艦名。
舷號按照艦艇分類予以分配:
1X為航空母艦
3X為兩棲攻擊艦
8X為訓練艦
1XX為驅逐艦
2XX、3XX為常規潛艦
4XX為核潛艦
5XX、6XX為護衛艦
7XX為護衛艇等
8XX為掃雷艦、補給艦等
9XX為登陸艦等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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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條目:海軍艦艇命名條例
1986年版命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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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8日修訂《海軍艦艇命名條例》,既使用舷號也使用艦名。並規定,一級艦由總參謀部命名,二級艦及以下級別的艦艇由海軍命名:
航空母艦、兩棲攻擊艦、戰艦、巡洋艦:以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命名。如:「遼寧」號航空母艦
驅逐艦:以「大、中城市」命名,如:「瀋陽」號驅逐艦
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如:「東莞」號護衛艦
綜合補給艦:以「湖」命名,如:「千島湖」號補給艦
彈道導彈核潛艦: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如「長征」6號
攻擊型核潛艦: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如:「長征」4號
常規導彈潛艦: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如:「遠征」23號
常規魚雷潛艦:以「長城」加序號命名,如:「長城」18號
掃雷艦:以「州」或「縣」命名,如「霍邱」號掃雷艦
護衛艇:以「縣」命名,如「番禺」號護衛艇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以「山」命名,如:「井岡山」號登陸艦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如:「黃河」號登陸艦
電子偵察船:以「星」命名,如:「天狼星」號電子偵查船
訓練艦、武器試驗艦:以人名命名,如:「鄭和」號遠洋綜合訓練艦
此外,亦有大量輔助艦船不採用此套舷號命名規則,而是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北油」、「東標」等),再加序號命名,並與舷號類似,直接塗刷於艦體。
2021年版命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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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政治工作部公布了2021年版艦艇命名規則[1]:
水面戰鬥艦艇
航空母艦、兩棲攻擊艦以省級行政區劃名命名。例如:海軍遼寧艦、海軍海南艦。
驅逐艦以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較大的市以及黨史軍史有重要意義的地級行政區劃名命名。例如:海軍南昌艦、海軍拉薩艦、海軍廈門艦。
護衛艦以地級行政區劃以及黨史軍史有重要意義的縣級行政區劃名命名。例如:海軍舟山艦、海軍百色艦。
獵潛艦、導彈護衛艇、導彈艇、獵(掃)雷艇、掃(布)雷艦以縣級行政區劃名命名。例如:海軍綏中艇、海軍瀏陽艦。
登陸艦、兩棲船塢運輸艦等以山的名稱命名。例如:海軍崑崙山艦、海軍太行山艦。
護衛艇、登陸艇的艇名與舷號合一。其舷號按照東、南、北三個方向劃分。
輔助艦船
二級艦艇(含)以上電子偵察船以天文星(星座)名稱命名。例如:海軍天王星艦。
二級艦艇(含)以上水聲監聽船以河流名稱命名。
二級艦艇(含)以上遠洋打撈救生船、援潛救生船、修理船、半潛船、綜合補給艦等以湖泊名稱命名。例如:海軍微山湖艦、海軍鏡泊湖艦。
二級艦艇(含)以上海洋測量船、綜合試驗艦和深潛母船以我國已故科學家名命名:海軍竺可楨艦、海軍李四光艦。
二級艦艇(含)以上訓練艦以我國著名航海家、民族英雄名以及象徵寓意的名詞或短語等命名。例如:海軍鄭和艦、海軍戚繼光艦。
二級艦艇(含)以上醫院船以象徵寓意的名詞或短語等命名。例如:海軍「和平方舟」號醫院船。